1、原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项
申请人的要求:”中“3.本项目的特定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为:“3.本项目的特定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变更后的澄清文件已上传至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请供应商自行下载。 3、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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