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
通讯地址: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2、批复文号:灵行审环许批【2023】16号
3、批复日期:2023年03月22日
4、公告日期:2023年03月22日
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03月22日
附件:16鲁艺建材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
通讯地址: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2、批复文号:灵行审环许批【2023】16号
3、批复日期:2023年03月22日
4、公告日期:2023年03月22日
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03月22日
附件:16鲁艺建材